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 本科选修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体系的完善、教学内容的补充,开设选修课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知识的开拓,为加强选修课管理,提高选修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修课教学是计划内教学任务,各系部、教研室、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的义务。在教学要求和管理上与必修课一致,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认真组织好备课、试讲,保证教学质量。
课程管理
第三条选修课按课程内容与选修范围分为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两种,公共选修课,即跨专业选修课,指供全院各专业选修的课程。按选修的性质与形式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与任选课。限选课应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中体现,其教学活动安排与必修课一致。
第四条选修课应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对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课程设置和教师稳定,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第五条各教研室在安排好学校下达的必修课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申报任选课。拟申报的新公共任选课采取个人申报形式(需填写《选修课程申请表》、编制《选修课程教学大纲》),系部推荐,基础教研部审批。每学期公共任选课程一经确定,由基础教研部负责统一排课。专业任选课由各系部根据本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自行组织专业任选课的设置、排课,并报基础教研部备案。
第六条选修课安排后一般不再进行调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到系部、基础教研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选修学生。
第七条每学期全院学生按基础教研部公布的任选课开课计划自由选修。一般每门课程选课人数达到30人即可开课。
第八条选修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同必修课一致。教师管理
第九条开设选修课程的教师,应在该领域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拟开设选修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学科发展动态;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条各系部、教研室应保证选修课教师的相对稳定,新任课教师须报基础教研部批准。
第十一条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在校学生必须参加选修课学习。本科学生毕业前必须修满公共选修课10学分,每名学生每学期公共任选课每学期各不得超过3学分。学分达不到要求者缓发毕业证,待学分补满后补发。
第十三条学生于每学期按基础教研部公布的任选课开课计划自由选修,全校学生要在规定时间选课。
第十四条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到基础教研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基础教研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系部和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参加选修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次,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次以上,由基础教研部批准。如任课教师抽查点名,两次无故缺勤者或基础教研部抽查一次无故缺勤者,取消该门课程的选修资格。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任选课的考核,须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由承担课程的教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任选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开卷、作业、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教师在申请书中拟定。
第十八条考核实行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全部学分,成绩将计入学生档案;不合格者,成绩不予记载,两次无故缺勤者或基础教研部抽查一次无故缺勤者记为考核不合格。选修课考核不设置补考,学生可在下学期重新选修该课程。凡未按规定选课或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成绩采用学分制。选修课原则上每满16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0.5学分,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2学分。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由开课教师将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教务处将所有成绩汇总后反馈给各年级,由各年级通知学生。